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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5-02-05 09:06:08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 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推进高等院校办学监测体系建设,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2月5日

  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评估,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省教育厅实施和省教育厅自主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领域以及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其他各类评估。

  专科层次及以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含闽台合作办学)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评估类别如下:

  (一)院校评估,即面向全校的整体性评估。包含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等。

  (二)院系评估,即面向学校内二级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学科专业点的评估。包含学位授权点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评估,以及其他新设立的相关评估项目。

  (三)专项评估,即针对特定领域、机构、项目或需要设立的评估。包含学位论文抽检、专业认证、就业评估、办学绩效评价、中外合作办学(含闽台合作)评估、项目评审评定考核,以及其他新设立的相关评估项目。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规划、管理和指导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一)制定评估政策。

  (二)安排评估专项经费。

  (三)建设省级高等院校办学监测体系,发布监测报告。

  (四)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评估项目和任务。

  (五)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研究设立省级评估项目。

  (六)支持学校参加国际、国内专业认证。

  (七)开展教育评估交流合作与理论研究。

  (八)其他高等教育评估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按照管办评分离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办理高等教育评估事务。

  (一)省教育厅确定委托项目、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评估机构制定评估计划,提出经费预算。

  (三)省教育厅审定计划和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四)评估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评估机构依据实施方案办理评估业务,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

  (六)省教育厅将评估报告和结论作为政策制定、规模核定、资源配置、项目评定、舆论引导和监督指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办理高等教育评估事务的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设立、备案或认可的教育评估机构、统计调查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或是与高等教育相关的国际、国内专业认证组织。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内设相应对口部门,拥有能满足教育评估事务办理要求,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职项目管理人员。

  (三)拥有教育评估事务办理经历,形成科学完整的项目实施、过程监控、质量考核、档案保存、信息公开、科学研究、经费管理等评估管理制度体系,建有信息发布平台。

  (四)拥有教育评估专家库,建立完备的评估专家遴选、培训与管理、考核制度。

  第七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负责办理评估事务,学校按要求和时限接受评估。

  (一)评估机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审定后公开发布。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评估对象、受评时限、指标体系、操作规程、结论分类、整改回访以及评估专家条件、构成等相关事项。

  (二)评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评估项目研讨会、说明会、培训会等。

  (三)学校应自觉接受办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制定评建方案,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配合评估机构开展数据采集、材料申报、问卷调查、自评报告、通讯评议、访谈座谈、实地考察、整改回访等工作。

  (四)院校评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反馈受评学校。学校如对评估报告初稿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复核材料需明确复核项目、内容、理据和建议修正内容等。评估机构依据复核情况修正或维持评估报告初稿,于收到学校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

  (五)院校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报告和结论。省教育厅将审定后的评估报告和结论通知受评学校。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需明确申诉内容、理据和建议结论等。省教育厅组织“福建省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受理学校申诉。

  (六)院校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是受评学校整改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下一轮评估的重要内容。院校评估结束后,受评学校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重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院校评估结束后1年内,评估机构依据受评学校整改工作情况,适时进行回访。

  (七)经省教育厅同意后,评估机构公开发布评估报告和结论。

  第八条  学校应确立评建主体意识,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自评机制,按要求完成省高等院校办学监测体系建设所需的数据采集与填报任务。

  内部评估是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活动,是校内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支持学校依据办学实际,定期开展办学质量、办学绩效、学科专业、科技服务、课程教材、毕业生就业等内部评估工作。内部评估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学校依据办学实际自行确定。经省教育厅确认的评估机构应加强对学校内部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省教育厅支持学校委托评估机构办理内部评估业务。

  第九条  评估机构要确保评估专家管理制度执行力,加强评估专家伦理建设,与专家签订《福建省教育评估专家责任书》。

  (一)专家受评估机构聘请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机构负责,接受评估机构和受评学校的监督和考核。专家完成评估任务后,按规定领取劳务报酬。

  (二)专家应认真学习评估政策,熟悉操作规程,把握指标内涵,掌握评估方法,重视客观证据和办学实际,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分析成因,不凭感觉、感情做判断,不进行学术观点辩论,防止偏见。

  (三)专家应严格执行评估标准,排除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切实维护评估公正性。在评估机构公布专家名单至评估工作正式结束期间,专家不到受评学校进行学术活动,不与受评学校发生利益关联。

  (四)专家在评估前应做好材料审读和数据分析,形成考察重点;在评估期间应服从安排,全程参与,认真负责,不走马观花、敷衍了事,不从事与评估无关的活动;在评估结束后应参与后续的复核、申诉讨论以及学校整改等相关活动。

  (五)专家应尊重受评学校,保持平等的交流和沟通,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介入与评估无关的内部事务。

  (六)专家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相对独立,应有理有据地表达个人见解,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有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提交写实性《专家个人意见》。

  (七)专家组要互相尊重、密切配合、精诚合作,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意见,提交写实性《专家组评估报告》。

  (八)专家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受评学校暂未公开的数据,不泄露其他专家发表的个人意见,不泄露评估机构未正式发布的评估结论。

  (九)专家应主动提出利益回避,切实维护评估的公平性。利益回避的基本原则:近3年曾在受评学校任职;近3年曾申请受评学校的专任职务;近3年与受评学校有重大项目合作或商业利益关联;是受评学校校友;配偶和直系亲属目前在受评学校任职或学习;担任受评学校本年度自我评估项目的专家。

  (十)专家应注重受评学校的持续改进,帮助学校建立内部质量标准、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

  第十条  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接受评估的学校,省教育厅在招生计划、资金安排、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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